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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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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院是否可判定国内登记结婚的离婚案件


申请人刘某(男)与马某(女人)于2014年在中国武汉结婚,婚后三个月后,刘某到英国留学。2016年12月,刘某在英国法院提起要求与马某的离婚诉讼。刘某与马某婚期较短,无生育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马某收到刘某的起诉状副本和该法院的出庭传票后,没有去英国法院应诉,而是写信给刘某,表示同意离婚。



2017年3月,英国法院根据刘某的请求,缺席判决解除刘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判决书的复印件有刘某寄给马某。该复印件经过英国高等法院签章确认。2017年4月,刘某向武汉中级法院申请该判决。跨国离婚案件如何得到我国法院的确认?



外国法院的离婚案件要得到我国法院的确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应当提供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本,或者经过外国法院确认过的复印件,也视同正本。


2、该判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无抵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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